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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残疾人教育保障措施有哪些

03-06     浏览量:51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23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关于残疾人教育保障措施:

①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② 财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以上拨付。

编办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落实国家和省特殊教育教职工配置要求,加大特殊教育教师人才培养投入,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特教行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特岗津贴、政府专项奖励等制度。

③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扶残助学制度,落实下列措施:

(一)对残疾学生以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二)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

(三)对接受高中阶段以上教育的残疾学生实行教育专项补贴和奖励制度;在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

④ 推进融合教育,对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的残疾人,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难以实施普通教育方式的,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与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同时注重残疾学生的心理疏导、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

根据残疾人类别和程度不同,科学设置特殊教育课程,实施个性化教学方法,规范选用和及时更新特殊教育教材,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⑤ 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部)。普通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康复机构应当为学龄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服务提供协助。支持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推进医疗、康复和教育相融合。

⑥ 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当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法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帮助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⑦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对达到录取标准的应当录取,不得拒收。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通过随班就读、附设特教班等方式,对残疾人实施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职业教育。

⑧ 加强网络信息技术运用,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和课程,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为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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